发米下载:值得大家信赖的游戏下载站!

所在位置: > 新闻资讯 >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与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适用及案例解析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与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适用及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13 08:03:21来源:发米下载作者:zhoucl

裁判总结:

1、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噪声通过建筑结构传播,是边界噪声的特例。建筑物传递的室内固定设备噪声应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测量,以确定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2、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经司法审查合法有效后,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逃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合法、合理,但根据案件情况不需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变更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1. 诉因的理解和运用

2. 适用法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3日,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对上海某电商企业涉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检查,于同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生产冷库室内500Hz倍频程声压级室内噪声排放值位于延吉中路的营业场所夜间噪声为30dB,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规定的固体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标准1dB。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上海某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1、责令上海某电商企业纠正边界噪声超标行为;

2、罚款8000元。

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

上海某电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位于上海市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

驳回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提起的诉讼。

上海某电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判决: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将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8000元改为罚款4000元;

3、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是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权力。

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营业场所与噪声敏感大楼位于同一栋楼内。具有楼上楼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第4.2条规定的结构传输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测量与认证方法。

因此,上海市某区环境监测站作为具有资质的专业环境检测机构,发现上海某电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噪声排放值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环境”(-2008)值。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认定上海某电子商务企业厂界噪声超标,适用《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本案涉及噪声污染处罚幅度的确定,《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幅度为3000元至3万元。

本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裁量制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例》。在本案涉及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超标行为有明确的罚款幅度裁定表的情况下,上海某人士却选择适用罚款一揽子条款:上述自由裁量基准条款中存在的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明显属于自由裁量条款适用不当。

鉴于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营业场所噪声排放值超标1分贝,且超标程度较小。公司在行政程序中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适用的裁量规定不当,处罚过重。维持复审行政处罚的决定也是不当的。

原判决驳回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当,应予撤销。

5、案件来源:上海某电商公司起诉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人类服从于法律,法律服从于理性。

——汤姆·富勒

了解搜索和历史记录

  • 热门资讯
  • 最新资讯